一、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》(GB 7718)的规定。GB 7718 第4.1.6.1.3 规定: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,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;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,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。 二、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《关于延长固体饮料企业剩余包装材料使用时间的通知》 (市监食生函〔2022〕722号)、《关于同意延长饼干包装材料使用期限的复函 》(市监食生函〔2022〕1344 号)等文件,由于食品安全标准等因素导致标签应当变更的情况下,总局会单独发文指导包装材料的使用过渡期。 三、食品标签个别内容有改动时,可通过加贴正确内容,覆盖原有内容的方式,对标签内容进行更正。